宁津杂技

宁津杂技是流传于山东省宁津县的传统民间杂技艺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宁津杂技历史悠久,汉代文献中有所记载,到清代,已经闻名遐迩。新中国成立之后更为普及。宁津杂技大致可分为表演类、魔术类、马戏类、驯兽类四个类别,其中表演类就有六十余个节目。“古老中幡”“柔术叼花和滚灯”“空中飞人”“爬竿”“钢丝高车”“叠罗汉“走钢丝”“蹬技”“地圈”“对口叼花”等十余种节目,质朴粗犷、刚柔相济。2008年6月7日,山东省宁津县申报的“宁津杂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历史起源

杂技源于“角抵”,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初步形成于汉代。1969年,济南无影山出土的西汉杂技俑,提供了西汉时期杂技的立体形象。《汉书·武帝纪》和东汉张衡的《西京赋》及东汉壁画、砖刻、石刻画像等文物资料均有丰富的记载。 

唐宋元等朝,宁津杂技得到很大发展,至明代,日益活跃。当时,宁津县黄家镇的杂技古会在国内具有相当的影响力。黄家镇杂技古会从农历八月份开始,至十月份结束,九月是古会的盛期,因此又叫“九月会”。兴盛时期,每天多达3万人。到了清代,宁津杂技十分兴盛。清光绪年间,慈禧在京城大摆七十二道皇会,宁津县野竹李村艺人张表演的“顶竹竿过城门”绝技位列七十二道皇会之首,宁津杂技名闻天下。新中国成立后,宁津县的杂技活动得到进一步发展, 普及更为广泛。在宁津县的“西三社”(张整乡、西塘乡、大曹乡),正如俗话说:“上至九十九,下至才会走,若论耍玩意儿,人人有一手儿”。

 




解放后宁津杂技迎来了空前发展繁荣时期,1956年至1958年,在过去杂技艺人班底的基础上,宁津县杂技一二三团相继组建,杂技团的演出逐步由城镇农村向大中城市转移,并采取派出去、请进来的方式方法,学人之长,补己之短,以提高自身的技艺水平。

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关怀下,宁津杂技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建立了县杂技艺校和杂技团,先后为全国各级艺术团体培养和输送了2000余名杂技人才,其中有大批演员、学员成为各地业务骨干,20余名演员分获国内、国际杂技大奖。宁津杂技以新颖的艺术风格和精湛的表演技艺受到国外观众的热烈欢迎,对增进中外文化交流、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艺术特色 


宁津杂技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经过一代又一代艺人不断地创新发展,从而成就了宁津杂技鲜明的艺术特色:一是富有浓郁的乡土生活气息。宁津杂技来自民间,源于生活,大量采用生活用具和劳动工具为道具,充分显示了杂技与劳动生活的紧密关系。二是基本功扎实。宁津杂技特别重视腰、腿、顶、跟头功的训练。即使是表演“文活”的艺人一般也有扎实的基本功功底。三是力量与技巧有机结合。“大武术”“小武术”节目中,一位老艺人可负重六七百斤,同时二节、三节、左挎、右挎、“舌头”上下快捷、自如,轻便、灵巧。四是险中求稳、动中求静。艺人在软钢丝上忽而左右摆动,忽而纹丝不动,种种惊险表演展示了高难度的技巧和超强的平衡控制力,形成了动静结合,相得益彰的艺术特色。五是平中见奇,奇中求险。“拐子顶”“双吊子”“小吊子”中的“闪托”表演,惊险而不突兀,以出神入化的手法,充分展示了平中见奇,奇中求险的艺术特色。六是轻重并举,通灵入化。“重蹬技”可力撑千斤,“轻蹬技”可蹬伞、巾轻飘之物,软硬功夫相辅相成。七是有严密的师承传统,但又与姐妹艺术相融合。每一种技艺都是代代相传,但同时又从戏曲、舞蹈、武术中吸收了大量艺术元素。八是刚中见柔,柔中见刚。宁津地处冀鲁交界,沐齐鲁仁德之泽,熏燕赵慷慨之风,为宁津杂技铺就了刚柔相济的艺术底蕴。


传承意义

“不赶九月会,不算生意人”,这句流传于杂技界的俗语,道出了宁津杂技昔日的辉煌。他们或切磋技艺,或组班演出,或买卖道具,熙熙攘攘,热闹非凡。这不仅是技艺的交流,更是文化的融合。宁津杂技的传承,是一代代艺人心血的结晶。他们将生活中的美凝练于艺术之中,以腰腿顶功的扎实训练,展现出力量与技巧的完美结合。在软钢丝上的表演,忽而左右摆动,忽而纹丝不动,动静结合,相得益彰,展现了高难度的技巧和超强的平衡控制力。

“惊、险、奇、美、新”,这五大艺术特色,是宁津杂技的灵魂。它以质朴粗犷、柔中有刚的艺术风格,凸显了杂技艺术的独特魅力。宁津杂技的每一个动作,每一次飞跃,都是对生命极限的挑战,也是对美的追求和礼赞。

“上至九十九,下至才会走,若论耍玩意儿,人人有一手儿”,这句俗语生动描绘了宁津杂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参与度。在这里,杂技不仅是艺术,更是一种生活,一种文化,一种传承。

宁津杂技的传承与发展,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珍视和努力。让我们携手保护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让其在新时代绽放出更加夺目的光彩。如同古诗词中所描绘的那样,“夜阑风静欲归时,惟有一江明月碧琉璃”,宁津杂技也应如那明月,永远照亮我们的心灵。

 

撰稿:张源奚(部分文字图片源于百度百科)

审核:李乐乐

终审: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