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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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务函【2014】231号

       

     山东理工大学关于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

 

考核工作是评价学生学习、教师教学和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是学生评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的基本依据,是教师教学效果的直接反馈,是用人单位和攻读高一级学位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学生成绩考核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围绕学生成绩考核的一系列工作统称为考务工作。为使考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任课教师须于课程教学开始之前,确定考核的方式与要求,可选择闭卷、开卷、半开卷或调查报告、案例分析或网上测试等方式进行。课程的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条 凡两人或两人以上开设同一门课程且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和考试时间相同的,一般要采用同一试卷同一考核方式。提倡采用能够反映学生能力的考核方式,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系(教研室)研究制订方案,经学院同意后实施(全校统考课程除外)。鼓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不同,提出适合的课程考试改革方法,该考试方法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考核可按照项目分阶段进行,由指导教师根据项目特点量化出相应分数。

登录成绩和记分方式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进行全面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范围或指重点,不得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四条 课程中期考核,由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在考核前一周,任课教师应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3124号)相关条款规定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一式三份,一份报学生所在学院,一份报教务处质量管理科,一份任课教师自留。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

第六条 考试时间按教务处和学院编排的考试安排表进行。考试安排表于考试前发至各学院。未经教务处或学院审核批准的考试,学校不承认考试成绩。

第七条 全校性公共课、跨学院公共基础课的考核、监考人员的配备、考试时间的安排、考场的布置由教务处会同学院统一安排。监考教师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课程及考试环节的考核由各学院安排,并将安排情况书面报教务处考务科。监考教师一经确定,未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 试卷由系(教研室)指定教师于考前15分钟送达考场并直接转交监考教师。送试卷教师在考试的整个过程中,要负责解释试卷中存在的问题。考试完毕后,监考教师将试卷清点清楚后送达指定地点并交给指定人员。

第九条 全校统一考试课程的考场、考场座次和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试卷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于考前一小时到教务处考务科领取,然后分发至考场,监考教师在考试现场启封清点试卷数量,分发至考生。

第三章  命题、制卷、保密

第十条 试题应根据课程考核大纲的要求和统一的格式拟定,应体现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试题的难度、深度要适当,一般要求三基部分(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占60%,综合应用部分占3035%,提高或扩展部分占510%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一般按100分钟确定题量。

第十三条 试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防止过大或过小。试题与前两届试题的重复率原则上不得超过30%。对命题不当者,教务处将会同各学院和系(教研室)对该课程命题进行核查,如确有问题,需重新组织该门课程的考试,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都要制定同一水平的AB两套试题,学院负责考试的课程,试卷由系(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并指定一套作正常使用,另一套保存备用。

第十五条 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并把每题的分数标明在试卷上。

第十六条 命题教师必须将试题在统一格式的试卷纸上打印清楚,由系(教研室)主任审阅并签署意见,然后持学院教学科出具的试卷印刷单印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试卷由命题教师本人在考试前两周交印刷厂,试卷印制完毕后由各系(教研室)指派专人领回分装,并负责试卷保密;公共课试卷考试前四周交印刷厂。凡因未按时提交AB卷而延误制卷,或因未审定造成试卷不能印制,责任由命题教师和命题学院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与试卷相关的人员、单位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试卷经印刷厂审核受理后,由印刷厂负责印制过程中的保管保密工作。试卷印刷完毕,学院指定领卷人检查无误后签字领取试卷,并作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考试时要及时将试卷送达指定考场。

第四章  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及试卷归档

第十八条 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评分,严禁随意加分和扣分。凡同一试题考试的课程,由系(教研室)组织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 、同一标准封闭流水阅卷,阅卷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阅卷现场。

第十九条  试卷批改时须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批改,题首得分统一以得分计算,计算形式要统一,总分与各题首得分总和相一致,并与考试成绩单中的卷面成绩栏相一致;若卷面分数有改动,一律要有阅卷人签名;所有试卷,评阅人在各自评阅的题上签字;每一份试卷每一题要有复核,复核人要在试卷上签字。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内登录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单两份,由系(教研室)主任签字,一份与试卷一同归档,另一份学院留存。

(一)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二)作弊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禁考”。

(四)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缓考”。

(五)经学校批准免修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为“免修”。

缺考、作弊、禁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二次考核,须进行重修学习。

第二十一条(教研室)要及时组织任课教师对所有开设课程的试题和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准随意更改考核成绩。经试卷分析成绩分布不合理,确需调整成绩时,由系(教研室)提出调整方案(调整原因、调整办法、调整结果),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改动成绩者按《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72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考试课程试卷须按学校要求的格式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学校统一要求格式的试卷封面、学生成绩单、课程考核大纲、成绩分析报告、考试试卷的评分细则及标准答案、监考记录、备用卷及备用卷评分细则、标准答案、学生试卷等。所有试卷、考核资料都要按考场或班级统一装订,由学院教学科按归档要求妥善保存。采用其他方式考核的课程,也要将考核资料统一装订,由学院教学科按归档要求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4年。

第五章  考场组织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一般考试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组织。对于重大考试,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加强对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不得随意调换座位。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大学英语》考试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安排学生入场就座,在分发试卷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要认真填写《监考记录》(一式两份)。考试结束后将一份《监考记录》及试卷交给送卷教师,另一份《监考记录》若考试正常交派监考学院教学科,若考试过程有异常情况,请如实填写违纪、作弊等异常情况并及时交教务处考务科。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学习《监考守则》,严格按照《监考守则》监考,出现事故按《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72号)处理。

第六章 二次考核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程除外),学生第一次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二次考核。二次考核的试题难度与第一次考核的难度相同,一般选用第一次考试的B卷。实践类课程不安排二次考核,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九条  二次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初进行,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程由学院负责。第一次考核不具备考核资格或考试旷考、作弊者不能参加二次考核。第一次考核不合格,二次考核仍不合格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二次考核成绩最高计60分。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参加二次考核时,按实际考试成绩计。

第三十一条  二次考试、重修重考的试卷,与监考记录、学生成绩单一起单独存放。

第七章  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夹带小抄(不论使用或未使用)。

2)闭卷考试带入书籍、资料、笔记等(不论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

3)相互传递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给他人看。

4)交头接耳、低声私语,左顾右盼。

5)代替别人答卷,帮助他人舞弊。

6)在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

7)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警告不改者。

8)经评卷教师认定,试卷雷同者。

9)构成作弊事实的其他行为。

对因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研究生等国家级考试违规违纪的考生,除按相关国家规定处理外,同时参照以上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现场处理:

1)对闭卷考试夹带小抄或书籍、代替别人答卷、相互传递试卷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者应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没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责令考生立即退出考场,并在《监考记录》中详细填写其作弊情节,考试结束后将监考记录、小抄、通讯工具等作弊材料、作弊工具等证据及时交教务处考务科。

2)对交头接耳、低声私语、左顾右盼者,应首先对其提出警告,警告不听者应令其停止考试,没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在监考记录中详细填写作弊情节,考试结束后将作弊试卷及监考教师签名的《监考记录》交教务处考务科。

第三十四条 作弊学生由学生工作部(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专科课程考核的文件自动废止。

                                                  

    附件:1.监考守则

    2.考场规则

    3.教师监考工作流程

 

教务处

  20141216

 

附件1

 

监 考 守 则

 

1.监考教师在监考前须认真阅读《山东理工大学关于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熟悉监考工作的具体规定。

2.监考教师须在考前15分钟(英语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根据签名册安排考生座次,督促学生清理考试环境。

2)核对证件上的照片、考号是否与考生相符。

3)向学生宣读《山东理工大学考场规则》。

4)检查考生所带用具是否符合考场规定。

5)核实试卷数。提前三分钟,发放试卷。

6)如试卷上有不清楚处,应及时与送卷教师联系。

7)到考试时间方可允许考生答卷。

3.监考教师必须佩戴监考证监考。

4.监考教师不准对考生提出的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作任何解释,不向考生作任何暗示,不准在考场内看书、看报、吸烟及从事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教师在考场内要前后各一人,考试期间在前面的必须站立监考,不准擅离考场,不得久停久看考生答卷。

5.发现有作弊意图的考生,应立即提出警告和批评,对考试作弊者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关于考务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在处理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时,一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6.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如确需延长时间,必须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

7.对于提前答完卷的考生,监考教师应要求学生将试卷放置在桌面上,然后离开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允许学生交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老师应立即让所有考生将试卷放在桌面上、停止答卷,由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数清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严禁学生将试卷带离考场。

8.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上述规则,对不能尽职尽责、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附件2

 

考 场 规 则

 

1.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缺考论。

2.考生必须持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按监考教师的安排对号入座,并将学生有效证件放置课桌的右前方,以便监考教师检查验证。

3.闭卷考试,考生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外,书籍、笔记、资料、作业本及各类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私自带入考场者按作弊处理。

4.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结束前10分钟内,考生不准交卷。考生在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互借文具和其他物品;不准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作其他标记;不准做暗示动作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不准有偷看、夹带、传递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5.保持考场肃静。考试期间,考生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喧哗。有问题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再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提前答完试卷的考生,将试卷及草稿纸放在自己的课桌上,经监考教师同意后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议论或谈笑。违反上述规定劝告无效者,给予纪律处分。

6.考试终了信号发出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坐在座位上,待监考教师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学生将试卷带离考场。

 

附件3

 

教师监考工作流程

 

序号

工作内容

第一监考

第二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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