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进学校组织工作中的信访工作,切实维护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受理程序
(一)及时受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和信访事项,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登记、2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或查核方案并填写处理单;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告知反映问题的渠道。
(二)分级负责。举报或信访内容属于校党委管理的,由党委组织部办理;属于基层党委、党总支管理的,一般转相应基层党委、党总支办理。
(三)分类查核。对举报和信访内容进行认真分析,针对不同情形确定查核内容、方式和时机。采取立项直查、转办要结果等方式进行查核,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单位等联合调查。
(四)限时办结。办理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组织考察和公示期间受理的举报,一般在考察结束前和公示期满前办结。涉及组织工作的突发事件、重要舆情及其它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从速办理。
(五)沟通反馈。对实名举报信访的,及时与举报人联系沟通,告知受理;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也要及时与举报人沟通,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查核、办理结束后,向举报人反馈结果,认真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的,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传递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畅通受理渠道。畅通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渠道。以适当方式公布信访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认真倾听干部群众的反映和诉求,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讲清政策、讲透道理,切实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三)严守工作程序和组织纪律。在受理来信来访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遵守组织纪律,保障举报人合法权利,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