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的民主决策机构。承担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职能。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成,设委员9-13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科代表性,学术视野开阔;
3.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大局意识强;
4.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发展,具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1.教授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民主酝酿产生;
2.提名候选人要具有学科代表性,候选人数高于应选人数的20%;
3.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4.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5.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选举结果报学校备案,由学校行文公布;
6.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届中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可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工作职责
1.讨论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方案;
2.讨论审议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3.研究决定学院教师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4.研究决定学院上报的教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奖励;
5.讨论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资源配置原则;
6.讨论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7.组织学院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8.对学院的学风、教风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向院长提出建议;
9.讨论研究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酝酿确定,或由教授委员会委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主任委员负责列入会议议题。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到会委员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表决议题,会议讨论后由委员会投票决定,同意票数须超过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要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难以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问题严守秘密,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决定的重大议题,需经学院教代会或报学校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